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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房10元:深圳业界难OK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1-17 17:59

  引吭高歌

  沸沸扬扬了多年的卡拉OK版权收费风波近日再起波澜。前天,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广东联络站宣布,广东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已经确定,每间包房将按照每天10元收取版权费用,抗交者将通过法律起诉追讨。虽然这一标准与此前争执不下的每房每天12元标准有所降低,然而,还是在业界引发了轩然大波。在歌舞娱乐业相对发达的深圳,经营者更是表现出普遍的抵触情绪。

  反弹:

  业界准备“对簿公堂”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音集协”单方面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地区标准并未被多数深圳歌舞娱乐企业认可,他们纷纷对著作权收费的标准尺度、费用流向和实施方式等提出质疑,表示迫于经营压力无法积极配合这一标准的推行,并做好了“对簿公堂”的准备。这些声音显示,卡拉OK著作权收费在深圳依然“步履维艰”。

  根由

  双重标准令商家左右为难

  “如果一个媳妇有两个婆婆,到底应该听哪个的?”受深圳100多家歌舞厅委托处理版权事务的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对本报记者激动地说。

  何谓“两个婆婆”?原来,今年上半年,深圳各家歌舞娱乐场所接到文化部下发的《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并在深圳文化部门举行的誓师大会上作出尊重知识产权的承诺。根据该方案,深圳的卡拉OK经营场所都将安装由文化部、“音集协”和天合公司共同开发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摒弃了引发广泛争议的“按房收费”模式,而采用按歌曲点播次数收费的方式,并通过广告增值等方式减轻企业压力。“唱就交钱,不唱不用交钱”,这种模式相对来说得到更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认同。目前,该系统正在积极推行中。

  然而在此时,同为“阳光工程”推动者之一的“音集协”突然强硬推出“每房十元”的收费方案,重新回到了“即使不开张也得交费”的老路,令深圳歌舞娱乐经营者们困惑不解。今年以来,深圳的金龙玉凤、豪门、花样年华等多家娱乐场所收到“音集协”发来的律师函,要求它们按照标准按时交纳歌曲使用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深圳酷比龙卡拉OK公司总经理蔡世彬对交纳版权使用费毫无异议,但对费用收取方式却有着自己的观点:“收费要公平、公正、公开,让我们清清楚楚地知道交的钱流向何方了,哪些歌该收、收多少,可惜现在这些都是糊涂账。只管收钱,却没有相应的服务,这让我们如何交得服气?”

  张效坤告诉记者,在维护卡拉OK知识产权方面,深圳娱乐业本来是走在全国前面的,早在2004年便开始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付费,当时经协商按照每天每平方米营业面积0.072元来缴纳,并得到很好实施。2006年后,相关协会依照国家版权局“每天每房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2元”的通知强行实施“高价版权费”,超出了多数经营者的能力,才使这种合作中断。如今,当“阳光工程”得到业界认可之际再次冒出“每房10元”的标准,确实让许多深圳歌舞娱乐经营者左右为难,很难轻松说“OK”。

  

  

  展望

  期谈判谋多方共赢  

  如果“每房每天10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被实施,深圳歌舞娱乐业究竟能否承受?会不会引发该行业的新一轮大洗牌?

  深圳花样年华歌舞厅总经理陆勇算了一笔账:“如今歌舞娱乐业的竞争异常激烈,今年以来各方面的成本上涨幅度都很大。如果一家歌舞厅有100多间房,不管有没有客人都要‘按地交钱’,每年要交40万元以上,如此巨大的成本压力我们肯定无法承受。”

  几年来一直为卡拉OK版权费事宜奔波的张效坤提出,由相关协会收取的歌曲版权费用并非行政收费,而属于版权交易范畴,应当由交易双方根据政府限价进行自主协商,不应也无法强制执行。他多次呼吁代表著作人权益的“音集协”与代表使用者权益的歌舞厅协会坐下来谈判,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有利于音乐事业和歌舞娱乐企业共同发展的价格方案及实施办法,然而一直都没得到回应。

  “能否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方案,版权费用商家出一部分,消费者出一点,然后通过播放系统中的广告增值也补一点,既让创作者有动力去创作,也顾及歌舞娱乐业生存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张效坤这样提出了他的思考。

  “音集协”广东联络站负责人则对歌舞娱乐经营者的“叫苦连天”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是吃惯了免费版权午餐的企业不适应“交钱吃饭”所致,每天10元的包房版权费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行业的承受力。“在深圳很火的‘钱柜’今年一次性交纳了1000多万元的版权费,不是照样经营得很好吗?”

  深圳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柳锦功对媒体表示,合理规范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应当寻找一种平衡,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促进音乐人的创新,又要让经营者能够承受,让音乐作品实现更广泛的传播,才能保证“歌照唱,舞照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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