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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激辩真假开心网之争:展开广告攻势证明真身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1-21 14:38

上周,在白领用户中拥有众多拥趸的开心网(kaixin001.com)表示将首次起诉“山寨”竞争者,这也令业界形形色色的“交朋友”网站大吃一惊,不知开心网为何在此时向对手“发难”。而新的讨论焦点也随着诉讼产生,难道说网站长得像就算侵权吗?社交网站竞相模仿的风气,又会不会因为这一诉讼而得到改变?

“抄袭”的界定:网站可以长得像吗?

事件缘由:据悉,开心网已经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千橡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开心网”(kaixin.com)不正当竞争,因为后者在网站名称、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网站的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和自己都基本相同。而被告千橡则反驳说,双方的网页和产品存在很大差别,不存在侵权。目前,双方的“叫板”已经公开化,甚至开始在媒体上打出广告攻势以证明“真身”,但问题在于,到底“模仿”到什么地步才算侵权?

长得像可以,但不能侵权

●知名互联网律师 于国富

法律上对于网站的“抄袭”并没有著作权上的明确概念,目前企业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已经“知名”的商品和服务申请保护。举例来说,当“开心网”不出名时,谁都可以叫这个名字,也允许“长得像”,可一旦“开心网”在用户心目中已经和特定服务相联系,它的名称权和相应权利就受保护。

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心网要打赢官司也并不容易,它首先要证明自己已经“知名”了,比如提供相应的用户数据,然后,开心网还要证明侵权者的出现的确混淆了用户的感受,需要证明了以上两点,才能说明对方的确侵权。

冲突为何爆发:山寨损害了什么利益?

实际上,冲着 “开心网”山寨而来的竞争者何止两三家,众多的社交网站都拥有类似的界面和功能,并做着同样的业务,就连开心网自己也是克隆美国社交网站Facebook而来,那么,开心网为何在此时提出诉讼,双方矛盾焦点在于何处?

推广上存在品牌冲突

●资深互联网分析师 吕伯望

冲突迟早是要爆发的,之所以是现在,倒还不是因为经济利益上的直接争夺。首先,随着社交网站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广告,网站在用户群扩大的同时也更重视品牌了,另外,也只有在经济实力增长的基础上,网站也更有精力来保护品牌,目前到了这个阶段。

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

●知名互联网律师 于国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有三种,从国家角度维护合理竞争秩序;从商家角度有权利自主经营的活动,而不被搭便车式的行为打乱;最重要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比如将某一商业主体的推广行为误认为对手所为,这也是商家们最在意、也最容易引起冲突的地方,双方目前在推广上已经出现了冲突。

开心网的失误:网站如何避免被“山寨”?

目前也有不少观点对开心网表示惋惜,它已经拥有了不少忠实用户,但却一直没有解决域名问题,始终使用着尴尬的“kaixin001.com”,而不是更合适的“kaixin.com”,消息称,在创业之初,开心网曾经拒绝以2%的股份换取kaixin域名,最后被对手钻了空子。

企业自我保护需要补课

●互联网评论家 洪波

“开心”本身是一个通用词汇,这个网站名称本身给别人留出了有机可乘的机会,另外,域名问题也是大家议论较多的,让别人注册了更符合开心发音的、更好记的域名,并形成了独立竞争格局,这也是开心网的一个“小小失误”。

●知名互联网律师 于国富

企业是有办法保护自己的,目前看来有四种方式。首先是商标注册,所谓“网站名称权”不被保护,可一旦注册成为商标,也就杜绝了对手使用同一名称的可能;第二是及时注册域名;第三则是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如果网站的界面足够有特色,从美术作品的角度也可以申请保护;第四项则是从技术方面,对特有服务和功能申请技术专利,尽可能避免对手模仿。这四个方面,国内的很多公司都需要补课。

告了又如何:警示还是炒作?

正是由于对于网站间是否“抄袭”,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开心网挑起的这一场诉讼在业界看来也有两种前途,一种是开心网“获胜”,并对业界抄袭之风形成警示,另一种则是陷入“持久战”,最后变成一场炒作。

几乎不可能是炒作

●资深互联网分析师 吕伯望

我不太认同炒作的说法,两个“开心”网的差别还没有理清。应该是社区网站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对品牌的自然要求和保护。目前互联网业界,特别是社交类网站抄袭风气日盛,千橡旗下的开心网甚至在网站域名与名称上都和原告相同。当然目前起诉的结果未明,不方便点评企业对错,但这个诉讼对业界追求 “短、平、快”的风气一定是有警示作用的。 晨报记者 张黎明

模仿风气下的必然结果

张黎明

很多社交类网站从业者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在看待这一场真假“开心网”事件。原因很简单,谁没有不小心“借鉴”一下的时候呢,连号称正牌的“kaixin001.com”最早不也是模仿自美国流行的社交网站Facebook,说得更远一点,连鼻祖Facebook的创始人都曾被人起诉抄袭创意。

社交网站之间为了“山寨”而产生的诉讼,正是这种“模仿”风气的必然结果。事实上,互联网的产生让两类事件的发生变得频繁,一类是创新,因为有了互联网,人们除了依靠尖深的技术获得商业利益之外,仅仅依靠商业模式的绝妙创意也可以获利,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第二类事件——对创意的“模仿”极为流行。在我国,由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竞争的法律还在不断完善,这种模仿比在国外更容易发生,甚至形成了某种风气,这其中隐藏的矛盾和冲突其实一直都存在。

作为商界对手,当然不可能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连正当的相似业务也都放弃,但如果以此为借口,为了在短期内迎头赶上,也为了安抚投资人急切等待的心情,就先把创新的耐心放到一边,把成熟的模式直接借来使用,这就已经越过了模仿的界限,对整个产业,对希望长期发展的企业本身也谈不上太多好处。很简单的道理是,要是人人都模仿,那么谁会脱颖而出?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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