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定义存在至少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将具有不同技术特征和法律后果的两种行为即“私服”(指私设服务器)和“外挂”混在一起加以定义。这样,既不可能区分这两种行为,也无法对其中任何一种行为作出清晰的定义。
第二,没有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在定义中应当客观描述其技术特征,而不应加入合法性与否的措词,如“破坏”、“侵害”等。
第三,将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的行为,混入关于私服和外挂的定义中。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它与外挂和私服的关系不大。这一行为的前提一般是获得充值卡编码规则。获得充值卡编码规则的途径一般有两种:(1)网游运营商或开发商内部人员透露;(2)侵入相关服务器获取充值卡规则或者合法的充值卡号与密码列表。如果是充值卡号是随机编码,那么只有获得系统已生成的有效帐号才能制作充值卡,这就意味着此充值卡号一旦被充值,同号的合法充值卡将无法充值。因此,这一行为应当归入泄漏商业秘密行为和网络黑客行为的范畴之中,而与私服和外挂无关。
定义4:凡非游戏程序提供或允许使用之程序,称之为外挂程序。
这是《仙境传说》的运营商给出的定义。这种定义比定义3更为宽泛,它包括了两种特殊的程序——变速器和补丁。下面具体讨论。
(1)变速器。这也是对网游造成极大冲击的程序。它通过修改计算机系统的时钟频率来达到欺骗游戏客户端的效果,从而提升或者减缓游戏进程(可称为“环境变速”)。这显然不能包含在定义3中的“修改作品数据”情况之列,因为变速器是通过修改游戏运行环境的速度来间接影响游戏运行的。同时,它也没有“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实际上,变速器应当属于外挂。需要说明的是,通过“独立于游戏客户端运行”的外挂形式或者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的形式以高于游戏客户端的速度发送数据包或者修改游戏数据包中的数值使游戏速度加快从而造成“变速”效果的情况,并不包含在此处所说的“变速器”中。可依据它们对网游程序的直接影响而把它们归到其他种类的外挂中(可称为“游戏变速”)。通过修改计算机系统时钟频率的变速器程序对网游的作用是间接的。尤其是当玩家降低时钟频率从而在网游中取得利益时,网游运营商将难以举证。因为这既可能是由故意改变时钟频率而引起,也可能是因为网速有问题或者是用户计算机的处理能力不够等因素而引起。另一方面,玩家对其计算机的时钟频率的修改也是完全合理的,修改时钟的变速器程序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它只是为用户提供一种管理自己计算机时钟频率的途径。因此,对于此类程序的开发和使用,网游方面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约束,充其量只能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对相关玩家作“停权”处理。
(2)软件补丁。这是通过补丁方式(Patch)静态“修改”游戏客户端程序的程序,同样可以达到与其他外挂相同的目的。由于它直接修改游戏客户端程序,所以只需运行一次即达目的,以后不必再运行。这类程序直接静态修改了客户端程序,无疑侵犯了网游开发商的著作权。因其本质上是软件补丁,所以对它的法律认识和处理应参照对软件补丁的通常处理方式,不必归入外挂考虑。
综上所述,外挂的定义应包含变速器,同时排除软件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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