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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外挂:当技术碰到法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1-11-26 08:24

  □策划 张缓鸣   撰稿 翟 敏 鲁礼军

  核心提示

  什么是外挂?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在很流行的“开心网”,就有很多玩家为了“收菜”、“偷菜”更快捷更简单,安装一些外挂软件。外挂软件能自动帮助玩家实现这些功能。外挂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它只是一种方便游戏玩家更好地进行游戏的辅助程序,因此不应当将一切外挂均作为像计算机病毒一样的非法程序对象进行打击。只有当某种外挂程序侵犯到了原游戏程序的相关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时才会引起法律上的关注。我们可以从是否侵犯一定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将外挂分为两种“合法外挂”和“侵权外挂(非法外挂)”。本文通过一起案例对外挂的性质以及外挂案件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的分析,以希对外挂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

  案 例

  2006年以来,陈某、董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从中牟利,遂购买了数台电脑,申请了QQ号,银行账号,客服电话和40条电信宽带。并于2006年9月开始雇佣人员在其居住的某小区某幢某号,通过帮助游戏玩家使用外挂升级并牟利。2007年4月,陈某通过互联网购得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后,和董某以“某某”工作室的名义,雇佣员工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以80元/周、300元/月的价格帮助玩家使用“冰点管家”外挂程序代练升级,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账户(用户)代练升级,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190多万元。因陈某、董某所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干扰了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众多游戏玩家(用户)的不满和投诉,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三种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必须达到后果严重。

  游戏外挂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严重破坏正版软件和玩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后果特别严重的,应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践中,行为人进行游戏外挂的目的往往是为牟取非法利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是手段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经营罪,构成牵连犯。

  点评:陈某、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了增加,即增加了外挂服务,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使自己的行为绕过了正常游戏客户端与服务端的通讯协议,使网络公司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干扰了系统的正常运行。陈某、董某通过此行为获得了190余万元的非法收入。本案例中,陈某、董某的目的就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增加外挂服务只是其手段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复制发行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复制行为,二是发行行为,三是既复制又发行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外挂”作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通过非法制作、销售外挂软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游戏软件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点评:陈某、董某的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外挂有所不同,陈某、董某先通过互联网购买外挂,再以此外挂作为代他人练级牟利的工具,并不是通过出卖该外挂牟利,或采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游戏软件,只是为游戏者提供超出游戏规则范围的额外帮助,通过提供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的服务获取利益,其行为并未涉及制作、传播外挂游戏软件即复制发行行为。因此,该案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进行非法经营的。本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扰乱市场秩序。要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非法经营罪当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应当找出经营外挂所违反的国家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第十八条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实际案件中,外挂案件行为人往往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破译游戏数据结构、开发、销售外挂软件的行为方式,与以上几项条款规定的行为方式十分契合,体现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点评:陈某、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游戏软件,代他人练级牟利,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干扰了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给运行商服务器增加负担。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行为人并由此获得了190余万元的非法收入。行为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陈某、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其手段行为还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牵连犯,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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