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部今日举行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等形式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新出台的《办法》中被明确纳入了管理;但只对从事前三类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许可管理。此外,网页游戏、SNS游戏等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均在《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
同时,《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其第二章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此外,《办法》在延续现行有效做法的同时,还明确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的职责、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条件、程序、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方式和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时的审查和备案要求。
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文化部依法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
同时,在第10条中,严格区分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管理这样一个界限。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批,允许其上网,以避免网络游戏管理中曾经出现的多头管理、重复审批的现象,明确网络游戏行业管理与出版管理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在通气会上强调称,网络游戏不是出版物;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存在着出版环节,出版环节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此外,对于不属于出版物的国产网络游戏,文化部将进行备案管理。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正确处理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相关信息180日以上等。
《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在网游终止运营的情况下,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用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还。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网游,视为终止运营。
网游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留用户注册信息。网游用户的购买记录、用户间的交易、帐户记录等信息均不得少于180日。
此外,文化部还要求,在网游运营过程中,不得设置未经网游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取得网游产品和服务。
《办法》还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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